一、“十二五”总结
“十二五”时期,全省建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各项建设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实现了新突破,为加快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小康社会贡献了应有的力量。
(一)建设工作为拉动经济增长作出积极贡献。
1.房地产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十二五”期间,我省住房事业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沈阳经济区、发展沿海经济带、突破辽西北的三大战略决策,上下一心、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降低因省内省外经济形势变化而产生的一些不利影响,住房事业“十二五”规划主要指标如期完成。2015年,全省房地产开发投资3558.6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20.2%;房地产业(含建筑业)税收533.4亿元,占全省地税收入的35.4%。2011-2015年,全省住宅竣工建筑面积22887.7万平方米,商品住宅销售面积30711.4万平方米。2011-2015年商品房完成销售面积35352.6万平方米,超过“十一五”期间销售总量的52.8%;商品房销售均价年均涨幅4%。房地产市场规模持续增长,房价保持个位数增长,市场没有出现“大起大落”现象。房地产业拉动建筑业、建材业、运输业、装修业、家电制造业、中介服务业等几十个相关产业增长,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2.建筑业做大做强实现突破。2015年,全省建筑业完成总产值5413.7亿元,比“十一五”末增长15.4%;建筑业增加值完成1881亿元,比“十一五”末增长58%。截至2015年底,全省新增注册建造师4.72万人,累计7.52万人,比“十一五”末增加169%: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增加4665人,累计13547人,较“十一五”末增加53%;二级注册建造师增加42576人,累计61699人,较“十一五”末增加223%;注册监理工程师增加1141人,累计6560人,较“十一五”末增加21%。“十二五”期末,全省共有建筑业企业1.05万家,比“十一五”期末增加0.4万家。其中,特级企业10家、一级企业500家、二级企业1800家、三级企业5700家、不分等级企业90家、家装企业1200家、劳务企业1200家。2011-2015年,全省共有14项工程荣获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12项工程荣获国家优质工程奖,575项工程、17项住宅小区和2项群体工程荣获辽宁省建设工程世纪杯(省优质工程)。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完结率98.5%,比“十一五”期间提高了1.2个百分点。全省共发生建筑生产责任事故52起,死亡84人,比“十一五”期间分别下降70.9%和64.1%。
一是实施“五大战略”,建筑业发展水平再上新台阶:实施引进战略。通过实施“引进战略”,外埠企业在我省设立子公司的达到300多家,为我省建筑业产值和税收的增长做了一定的贡献,促进了我省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实施“重组战略”。全省以东北金城为首的一批国企、军企加快改制步伐,基本完成了改制重组工作。以辽宁建工集团为代表的一些传统大型国有建筑业企业,加强企业的管理与创新,形成了专业覆盖面广、资金技术雄厚、人才队伍密集的大型企业集团。通过特级企业就位,培育了以鞍钢建设、大连三川为代表的一批集开发、设计、施工于一体的综合型工程集团。实施“优化战略”。在壮大企业队伍规模的同时,更加注重企业结构的优化。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专业基本涵盖了房建、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等所有专业。通过开展“辽宁省建筑业十强企业”、“百佳企业”“辽宁省建造大师”等评优活动,在全省树立优秀企业标杆,提高了企业积极性,增强了企业活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对“走出去”企业给予大力支持,开辟绿色通道,实施一站式办理出省手续等措施。部分城市出台政策,对走出去企业给予适当补助。以沈阳远大集团为代表的企业在国外项目遍布50余个国家。实施“人才战略”。强化为注册执业人员服务的理念,简化注册办事程序,下放了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审批权限,为新设立企业建造师注册开辟了“绿色通道”;在强化服务的同时加强对注册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定了定期核查注册人员的基本信息制度,打击非法“挂靠”行为;在执业注册人员信用体制建设方面建立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体系,规范了市场行为,维护了注册人员的基本利益,保护了注册人员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注册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执业能力,在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中实现了网上教育,有效解决了工学矛盾,并取得良好效果。二是建筑产业现代化全国名列前茅。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走在了全国前列,被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为建筑产业现代化两个试点省份之一,沈阳市成为全国唯一一个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十二五”期间,我省注重制定产业技术标准,先后制定颁布了6部地方标准,出台了3部标准图集,召开了推进现代建筑产业现场会,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的通知,全面推进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
3.勘察设计业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截至2015年底,全省共有勘察设计企业924家,从业人员7.1万人,各类注册人员8075人,比“十一五”末分别增加9%、3%和35%,企业和从业人员数量继续位居全国前列。“十二五”期间,全省勘察设计企业累计完成勘察设计产值2873亿元,施工图建筑面积9.1亿平方米,比“十一五”期间分别提高32%和24%。一是市场规范度不断提高,行业管理规章制度更加健全,出台了《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重大变更管理办法》、《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备案实施办法》、《辽宁省建设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建筑方案创意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分院分公司管理、勘察设计招投标等一批规范性文件,行业管理更加规范。同时继续实行简政放权,在勘察设计资质动态核查、勘察设计乙级资质延续、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等方面简化程序,创新方式,更加方便服务企业。二是施工图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完成了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的重新确定工作。全省现有施工图审查机构29家,其中一类21家,二类8家,9家审查机构具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十二五”期间,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共审查建设工程项目41705个,建筑面积4.88亿平方米,投资额8158亿元,纠正违反强制性条文3826条次。全省实施了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工程勘察外业各岗位持证上岗、施工图审查“现场讲图”等多项制度,明确质量责任,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三是行业创新能力得到提升,建筑设计水平明显提高。“十二五”期间,全省共组织两届省勘察设计大师评选,4次省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20名行业领军人才当选省勘察设计大师,1169个项目获得奖励,其中一等奖255项。全省现有国家设计大师10名,省勘察设计大师66名。全省共新编、修编标准图和标准设计40本,企业获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27项,30家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16家企业的37个项目获得国家级优秀勘察设计奖,其中金奖、一等奖4项。
(二)建设工作为改善民生提供有力保障。
1.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再创佳绩。为使住房保障工作有章可循,我省陆续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和《关于推进我省公共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深入实施以棚户区改造为主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省政府成立了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主管省长任组长,省建设、发改、财政、民政、国土、环保、林业、农垦、审计、监察、地税、统计、人防、人民银行、电力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各地也都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对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的编制进行了调整完善,理顺工作职责,充实工作人员,为住房保障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到“十二五”期末,累计实施住房保障215万户,实现住房保障标准从“十一五”期末的人均10平方米扩大到人均13.5平方米,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1%,超过“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20%的任务指标。全省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129.25万套,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给我省125.15万套任务。其中,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95.33万户;完成筹集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33.92万套。
2.供暖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出台了《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全省供暖工作实现有法可依。积极推进“拆小并大”和集中供热。截至2015年底,全省城市供热总面积达11.56亿平方米、新增供热用户310万户,热电联产热源厂65座,拆除供暖燃煤小锅炉5263台,改造供热老旧管网9592公里,集中供热率达到94.7%,比“十一五”期末提高6个百分点。
3.住房公积金进一步惠民。“十二五”期间,全省归集住房公积金2613亿元,提取1680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648亿元,资金归集和使用量均占1992年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的60%以上;支持64万个家庭改善了住房条件,占制度建立以来的近50%;发放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31.98亿元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划转给财政部门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0亿元,占制度建立以来80%。
(三)建设工作为城乡统筹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1.规划编制水平进一步提高。辽宁中部城镇群不断提升,沿海城镇带逐步形成,沈大沿线城镇集聚加强;大城市较为发达,县城、新区(新城)建设步伐加快;城镇基础设施水平不断提高,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显著提高。一是规划理念实现转变。“规划引领发展、规划促进发展、规划服务于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围绕落实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沈阳经济区综合配套改革等国家战略,开展规划编制与研究工作。城市规划实现了“转身向海”,由内向的功能完善逐步转向了外向的开放增长。二是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得到完善。组织编制了《辽宁海岸带城镇带空间布局规划》、《辽宁省重大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开展了《辽宁省城镇体系规划》修改前期研究工作;适时开展了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制度正式建立,代表省政府派出11名城乡规划督察员,对派驻地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起到了极大地推动作用。三是城市设计成为指导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十二五”期间,全省确立了15个重点建设地区,占地18496.75公顷,较为广泛地开展了城市设计工作,吸引了众多国内外名家大院的积极参与,形成了一批具有时代特征的城市设计成果,指导了各具特色的城市风貌区建设。四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面积达到1094平方公里。五是专项规划编制方兴未艾。“十二五”期间,全省普遍开展了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消防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水系规划、城市排水防涝规划等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支持;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编制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六是西藏、青海、新疆等地区的规划援建工作顺利开展。组织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开展对西藏、青海、新疆等地区的规划援建工作,完成了一批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意义的规划成果。
2.规划管理不断加强。一是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发布了《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276号),出台了《辽宁省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辽宁省历史建筑认定办法》等管理规定;5个市出台了规划条例及规划管理办法。二是规划管理机制不断健全。实施了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对全省重大城乡规划进行前置性审查,推进了科学、民主决策;市、县规划委员会制度逐步完善,多数城市的规划委员会设立了专家委员会,能够对拟提请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项目及其比选方案进行专家审查,进一步提高了规划委员会决策的科学性。三是省城市规划督察员派驻制度正式建立。省里向11个县市派驻了省城市规划督察员,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派驻的城市规划督察员共同开展城市规划督察工作,监督了全省14个省辖市、5个县级市、2个扩权县的规划执行情况,对派驻地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起到了极大地推动作用。四是规划队伍不断壮大。规划管理机构更加健全。“十二五”期间,全省规划管理机构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有11个省辖市、11个县级市设立了规划局。全省县级以上规划管理部门已达107个。规划编制单位数量明显增加。“十二五”期间,全省规划编制单位数量达到122家。其中,甲级11家,乙级39家,丙级72家。比“十一五”期间增加了5家甲级单位、10家乙级单位,减少了6家丙级单位。全省规划技术人员数量达到8057人,已注册城市规划师数量达到430人,较“十一五”期末分别增加62%、43%。
3.推进新型城镇化逐步深入。“十二五”时期,我省城镇化发展势头持续、快速,城镇化率居全国领先水平。城镇体系空间格局清晰,交通、电力等区域基础设施配套日趋完善,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城镇综合承载力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不断改善。在此期间,我省出台了《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同时为指导我省新型城镇化实现科学发展,组织编制了《辽宁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5-2020年),明确辽宁省未来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体制机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和关键举措。2015年全省城镇化率达到67.4%,较2011年提高3.3个百分点。城镇化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4.宜居乡村建设全面展开。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宜居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以“百千万工程”为载体,明确了“四项治理”、“四项改造”、“六个提升”和“一个打造”等15项宜居乡村建设任务。各地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体系日趋完善,规划和建设计划开始启动,围绕宜居乡村建设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以改善人居环境为主线,以加强规划指导为抓手,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大投入,促使全省村镇建设工作稳步推进,呈现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一是村镇建设水平大幅提高。在“十二五”期间,全省村镇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在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化水平方面均取得较大进展。村镇经济持续增长,主导产业稳步发展。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社会民生有效改善。城镇化建设稳步推进,农村人口有序转移。二是村镇规划编制工作不断加强。首先,法定规划编制大幅提高。截止2015年底,全省建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编制覆盖率分别达到90.72%、85.02%和49.83%,比“十一五”期末分别提高了6.25、5.02和7.13个百分点。其次,宜居乡村建设专项规划全面开展。44个县(市)编制完成了县域居民点布局规划和宜居乡村建设总体规划。宜居示范乡镇建设规划基本完成。三是宜居乡村建设初见成效。截止2015年底,全省14个市均制定了宜居乡村建设工作方案,确定了工作目标;95%以上的乡镇、村明确了组织机构部门或负责人;长效机制基本建立,90%以上的乡村建立了保洁队伍,全省共有保洁员5.4万人,省、市、县三级财政落实保洁员工资6.6亿元;初步形成了适应我省乡村建设的规划编制导则,规范乡村建设活动,为推进乡村人居环境建设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四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稳步推进。“十二五”期间,全省共计完成12.5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其中建筑节能示范户1.8万户,争取国家资金9.825亿元,改善了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条件。同时,农户档案管理机制日趋完善,危房改造工作的年度检查和绩效综合考评有效执行。五是特色村镇打造取得进展。一批特色鲜明、发展后劲足、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生态环境良好的城镇脱颖而出。如辽中县茨榆坨镇等88个镇被国家评为全国重点镇;建平县青峰山镇、法库县五台子镇任家窝堡村等荣获全国“文明村镇”称号;绥中县西沟村等8个村落被评为中国传统村落;东港市孤山镇、绥中县前所镇被国家评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长海县广鹿乡等11个镇、村被列为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海城市西柳镇等4个村镇被国家评为美丽宜居小镇、宜居村庄;喀左县和大洼县田家镇进入国家园林县城和园林镇行列等。
(四)建设工作为提高城市发展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1.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截至2015年底,全省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3.43平方米,比“十一五”期末增加2.24平方米;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52平方米,比“十一五”期末增加1.31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27%,比“十一五”期末提高0.95个百分点;城市用水普及率达到98.72%,比“十一五”期末提高1.28个百分点;燃气普及率达到96.39%,比“十一五”期末提高2个百分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05%,比“十一五”期末提高24.17个百分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一是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建设不断提升,持续优化城市路网结构,道路网密度不断提高、路网功能日趋完善,城市道路通行能力增强,沈阳和大连轨道交通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沈阳市被国家列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城市照明系统持续优化:新增道路照明灯18.2万盏,安装路灯的道路长度11425公里,占道路总长度的68.4%。二是继续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环卫保洁和垃圾收集转运能力。全省机械化道路清扫面积达11714万平方米;全省垃圾转运能力不断提高,新增市容环卫专用车辆1099辆;全省已有水冲公厕1251座,开放内厕3847座。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源头减量。大连市在实施垃圾干湿分离的同时,稳步推进垃圾细分类,环卫部门同供销社联合建设覆盖全市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回收网络,实施可回收垃圾的有偿回收;沈阳市、大连市获国家批准被列为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全国首批试点城市,沈阳日处理能力320吨餐厨废弃物处理场建成投入运行,大连市利用夏家河污泥处置厂的剩余处理能力每天处理餐厨垃圾200吨;沈阳市、鞍山市垃圾填埋场沼气发电项目建成投产。三是绿化质量连续提升。全省新增城市园林绿地面积9449公顷(建成区),新增公园绿地面积4813公顷。同时,加大精品绿地建设力度,不断扩大精品绿地的数量,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整体水平和品味。四是公园建设不断加强。确保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60%,满足居民的游憩需求,全省新增城市公园58个;推进绿道绿廊建设,促进绿色出行,城市绿地功能得到进一步提升;全省新建或改造功能完善的防灾避险公园8个;全省结合城市污水管网、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建设和改造下沉式绿地及城市湿地公园,新建和整治城市水系198处,长度551公里;本溪、丹东2个市被建设部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喀左县被命名为国家园林县城;朝阳、灯塔、庄河3个市被命名为“省级园林城市”,本溪县被命名为“省级园林县城”。五是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全省贯彻落实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各地出台了相应的法规、规章,五龙山、大孤山、五女山省级风景名胜区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推进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全省9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已全部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6个已获得批准实施,3个已报国务院审查;审查批复了五龙山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受建设部委托,审查批复了本溪水洞风景名胜区温泉小镇整治规划。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得到加强:组织审核上报了鸭绿江公路大桥等6项涉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并获得建设部批准。风景名胜区管理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全省开展了以风景名胜区机构建设、制度建设、规划管理、建设管理、服务管理、形象宣传等方面为重点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情况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使我省风景名胜区整体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取得了较好成效。六是持续开展城建行业竞赛活动,通过“绿叶杯”竞赛活动解决制约城市环境改善、城市功能提升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城市“四化”竞赛活动。七是城市供水设施改造持续进行。2015年新建和改造城市供水管网2500公里,新增用水户120万,供水能力40万立方米/日,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为25%。全省共有沈阳、大连两家国家级水质检验检测机构,鞍山、抚顺、铁岭三家省级检测机构,其他省辖市检测机构省级认定工作正在进行中,水质检测能力不断提升。编制印发了《辽宁省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起草了《辽宁省城市供水条例》,开展了全省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检查和水质检测自查、抽查行动。城市节水工作稳步推进,完成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1个,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132家,节水型小区(社区)58个,开展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考核和城市节水宣传工作,推进节水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八是城市排水管网不断完善。新建和改造排水管网3500公里,改造泵站110座,实现雨污分流管网860公里;已建立省级城市排水监测站8个,共发放城市排水许可证2.6万个。投入近30亿元资金进行内涝防治,48个市、县编制完成了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58个市、县编制完成了《城市排水防汛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城市防汛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增强;启动全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和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海绵城市建设全面启动,黑臭水体2015年年底前完成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确认公示工作。九是城市供气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新建和改造燃气管网3267公里、清理占压管线2644处,供气能力达到37.7亿立方米/日、新增9.2亿立方米/日、燃气用户236万户;出台《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开展了全省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编制印发了《辽宁省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十是城市供热质量进一步提升。全省供热总面积达10.94亿平方米,新增供热用户230万户,现有热电联产热源厂66座,共拆除供暖燃煤小锅炉4765台,改造供热老旧管网6980公里,出台了《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14个省辖市全部开展供热计量收费试点工作,全省新建建筑累计安装供热计量装置面积达7492万平方米,编制印发了《辽宁省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建筑节能取得新进展。“十二五”时期,建筑节能工作为全省节能减排、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五年来,全省建筑节能形成903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其中新建建筑节能690万吨标准煤,既有建筑节能161万吨标准煤,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现节能52万吨标准煤),承担了全省25%的节能量。一是新建建筑节能。全面执行了居住建筑节能率65%和公共建筑节能率50%的设计标准。全省城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在设计阶段保持100%,施工阶段达到99%。二是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截止2015年底,全省共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8869万平方米,是“十一五”时期的4.48倍,改造规模居全国第6位,累计获得国家专项资金34.81亿元。三是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截止2015年底,全省历年累计完成地源热泵技术建筑应用面积1亿平方米,占全国总量的三分之一,其中“十二五”完成3075万平方米;累计完成太阳能技术建筑应用面积5412万平方米,其中“十二五”完成3036万平方米。四是绿色建筑发展。截止2015年底,全省共有49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星级评价标识,建筑面积405万平方米,其中一星级设计标识26个、建筑面积211万平方米,二星级设计标识15项、建筑面积138万平方米,三星级设计标识8项、建筑面积56万平方米。五是建设科技研发。截止2015年底,省财政共安排专项资金1300万元,重点支持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等方面课题研究和编制。全省获批住建部科技计划项目183项;获得华夏建设科技奖28项;获得省政府科技进步奖46项;编制国家级工法75项、省级工法600余项;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70个、编制标准图集40本;开展建筑节能课题研究20项。六是建设科技推广。截止2015年底,共推广新技术、新产品30类100余种1100余项。实现了“禁实限粘”。推广了高强钢筋、高性能混凝土、光纤到户、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系统、改性酚醛泡沫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硬泡聚氨酯保温板外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岩棉保温板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装饰一体化板外墙保温系统、建筑节能门窗及型材、热计量装置、太阳能热水及供暖系统、热泵机组系统和屋面保温隔热防水系统工程等节能技术和产品。七是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截止2015年底,初步建成了全省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完成了132栋示范建筑的电耗、水耗、热耗数据采集系统建设,共获得国家专项资金1000万元和省级专项资金430万元。八是检测工作。建立了“辽宁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和检测现场的联动管理。截止到2015年底,全省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728家,其中对内检测机构50家,对外检测机构228家。九是智慧城市。出台了《辽宁省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厅际协调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沈阳市东陵(浑南新区)、铁西区、沈北新区、沈河区、和平区、新民市和大连市生态科技创新城、普湾新区、庄河市以及营口市等10个城市(城区)列入国家试点。沈阳、本溪等市成立了“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辽宁鞍钢、辽河油田、营口港务局等大型企业集团先后与中国联通公司签约了“智慧城市战略合作协议”。十是宣传教育培训。截止2015年底,共制作了150个宣传展架和300块宣传展板;在辽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录制播放20集建筑节能宣传片;开展了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检测机构试验员等一系列培训,培训8000人次。
3.建筑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招投标活动监管、装饰装修市场监管、工程造价管理、工程质量监管及施工安全监管均得到强化。一是制订、修订和出台了一系列建设行政规范性文件,完善了全省建设法规体系框架。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严厉打击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发包、违法分包和拖欠工程款等行为,市场秩序逐步规范。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设立公开的不良记录公布平台,及时对不良行为进行曝光,形成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二是加快推进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招投标法规体系建设。大力推进电子招投标,网上报名率达到92%,电子评标率达到53%,招投标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三是我省装饰装修企业保持健康快速发展,2011-2015年全省共完成装饰装修产值3280亿元,企业竞争力不断提升,走出去企业比例不断扩大,队伍人员素质、服务水平和施工质量不断提高,共培训项目经理3000余人次。四是工程质量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先后制订了多项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责任,提升质量监管能力和监管方式方法,规范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完结率大幅提高。五是“十二五”以来,统一组织开展了40余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组织开展了3次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管人员考核工作。期中,完成了2次对县(市)区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组织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300余次,为196651名三类人员核发安全考核合格证书,为63142名特种作业人员核发操作资格证书。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网站,开发了监管信息系统,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网上审批和动态管理,建立诚信平台,已经搭建起了省、市、企业间信息平台,增强了建筑安全管理效能。
总体上看,建设工作“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能够实现,一些指标在国内保持较高水平,为“十三五”时期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仍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在城市规划中,缺少省域空间布局以及重大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城市风貌特色缺失,城市重点区域亮点不足,地下空间管理和开发利用力度不够等等。二是在城市建设中,“重地上、轻地下”的情况依然突出,地下管网老化、底数不清、缺乏统筹管理、市场机制有待完善、新技术新模式应用不足等问题仍然存在。三是在乡村建设中,从整体上看,全省村庄布局散、人口规模小、建设水平低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缺乏特色乡镇打造,乡镇基础设施建设社会资本进入较少,农村人居环境与城市差距较大等问题普遍存在。四是在住房发展中,房地产业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还有一定差距,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仍然繁重,住宅产业现代化水平较低,房地产市场秩序仍需加强。五是在住房保障中,资金筹措难,加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由于缺乏持续的资金投入,集中建设的保障房小区物业服务和维修养护管理较为困难;棚户区居民的诉求也呈现多元化,部分居民期望值过高,难以满足,并且担心拆迁矛盾激化引发社会问题,动拆迁十分困难;信息化基础弱,导致各部门信息不公开,使得对于保障对象审核认定效率低下。六是在建筑业及建筑节能中,缺少旗舰和品牌企业,市场竞争力不强,政府监管服务功能仍需加强,监管体系不完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建筑节能法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建筑节能激励政策,绿色建筑发展和全社会节能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十三五”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在省委省政府的有力领导下,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产业转型升级和城乡基础设施增量提质为目标,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发挥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在改善民生、拉动经济、促进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加快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思路。
一是继续发挥建设行业在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如期完成”的原则,继续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以“分散化、货币化、市场化”为目标,积极推进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把解决困难群体住房问题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加快地下管网普查,建立信息系统,积极推进老旧管网改造,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强地下空间的管理和利用;加强乡镇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努力促进农民和市民服务水平均等化。
二是继续发挥建设行业在拉动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以满足多元化需求为导向,打通棚改安置房、保障房与商品住房之间的通道,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积极消化存量商品住房,发展养老、旅游等多元化地产,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保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积极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培养规模和品牌建筑企业,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快建筑业和勘察设计业转型升级。
三是继续发挥建设行业在促进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科学编制省域空间规划,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以规划为引领,以创新为动力,全面提高建设行业整体发展水平。
(三)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继续实施以棚户区改造为主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推进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运行,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建立由棚改安置房、限价房等产权型保障房和公租房、租赁补贴等租赁型保障房构成的住房保障体系,多层次、多渠道满足各类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到2020年,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3%。继续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力争在二、三年内基本完成现有棚改任务。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惠及更多职工。
——着力保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优化住房供需结构,稳步提高居民住房水平,更好保障住有所居。力争形成“供求总量基本平衡,住房结构基本合理,房价与消费能力基本匹配,房地产市场秩序基本规范,可持续发展机制基本形成”的住房市场。到2020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2平方米以上,加快新城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努力实现住房供应与住房需求相对平衡,房价每年波动范围维持在个位数以内,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城乡生活水平差距逐步缩小。到2020年,全省解决500万存量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解决300万人的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解决300万新增人口城镇化。全面建设宜居乡村。
城镇布局科学协调。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以都市区建设为带动,以重点县城、新城新区为突破口,以节点城市、重点镇和特色镇建设为补充,城镇体系结构进一步完善。
城镇化质量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和城镇建设用地效率全面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城乡人居环境进一步优化,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社会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大力抓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全省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4.5平方米,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3平方米,用水普及率达到99.5%,燃气普及率达到97.5%,集中供热率达到97%,污水处理率达到95%,市、县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省辖市垃圾焚烧比例达到30%。大力推进城市老旧管网改造,全面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开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800公里,力争建成1-2个海绵城市试点;创建国家园林城1个,争取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1个,省级节水型城市3个,节水型企业(单位)和节水型小区(社区)135个。稳妥推进公用事业改革,建立公平竞争市场机制。促进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开发协调发展。
——全面建设“宜居乡村”。全省创建100个“宜居示范乡”、1000个“宜居示范村”、10000个“宜居达标村”。到2020年,建成一批“环境整洁、设施完善、生态优良、传承历史、富庶文明”的宜居乡村。农村建设要因地制宜,使农村群众享受与市民等同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使得村镇规划基本覆盖、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农村市政基础设施逐步完善、特色村镇有序推进。
——加快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全省建筑业总产值在“十二五”末的基础上每年增长7%左右,全社会建筑业增加值增幅与GDP增速持平,占GDP比重保持稳定。“十三五”期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逐年提高,平均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扩大高资质等级企业规模,发展特级企业2家,一级企业100家,保持万家建筑业企业总量,培养“高、精、尖”企业,提高企业竞争力。完成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三大平台的拆分和升级改造,实现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货物采购的电子评标,市场交易行为更加规范。大中型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保持98%以上。工程质量投诉量逐年下降,处理完结率稳定在95%以上。每年争创2项以上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保持平稳。
——加快构建合理的城镇空间布局结构与规模等级结构。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以都市区为带动,以中小城市为基础,以交通网络与生态网络为依托,建设结构合理、等级优化、科学协调的城镇发展格局。
——完善规划编制与管理体系。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编制体系。推进空间规划“一张蓝图”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强化城市设计的地位与作用;加快规划编制进度。建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相配套的技术标准与管理规定,逐步形成权限划分合理、运行方式规范、决策机制科学,与全省城市规划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规划管理体制。不断提升城市的形象、品位和文化内涵。
——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到2020年,城镇居住建筑普遍执行节能率75%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普遍执行节能率65%设计标准;预期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即“暖房子”工程)8000万平方米;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4000万平方米;绿色建筑预期占当年新建建筑比例达到50%。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进一步完善,实现省、市、县(区)统计系统互联互通;基本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高效节能门窗,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住宅新开工面积占住宅新开工总面积比例逐年提高;建设行业标准化工作不断加强,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建成,实现检测数据即时上传。
——大力发展勘察设计业。到2020年,勘察设计企业数量超过1000家,从业人员达到8万人,实现年产值600亿元,人均产值75万元。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市场秩序更加规范,不法企业扰乱市场行为得到遏制,勘察设计招投标行为更加规范,业主理性选择服务单位,勘察设计企业、从业人员能够更好地实现自身价值。
三、“十三五”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深入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
1.抓好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编制和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搞好棚户区摸底调查,确定棚改安置住房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资金筹措方式,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坚持“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如期完成”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三年改造计划,加快组织实施,确保棚户区改造任务完成,进一步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各市政府是推进本地区工作的责任主体。充分发挥各级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作用,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健全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考核督查,建立科学的住房保障评价考核体系,对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住房保障管理职责分工和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和督查考核,建立约谈和考核问责机制,完善奖惩机制。
2.棚户区改造要实现“分散化、货币化、市场化”安置。棚改安置以集中新建回迁房为主改为以货币化安置为主,打通棚改回迁房与待售商品房的通道。积极推广“市场化解决安置房源、政府组织团购、开发企业让利、动迁居民购买”创新型货币化安置。
3.提升保障性住房居住环境水平。进一步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增加绿地和公共开放空间,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积极探索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商业化运营和居民自治管理等后期管理模式,提高运营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对建成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采取社会专业化、社区自助式、业主自治等形式的物业服务,促进各类保障性群体住得稳、住得好。
4.加强准入退出管理。健全准入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准入标准。在做好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基础上,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不断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适当放宽准入条件,优化分配方案,切实让更多百姓享受到住房保障政策。加强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保障对象的档案,定期对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审核、复核,及时对保障方式、保障水平予以调整。严格执行退出机制,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将其退出保障。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的,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收回。
5.加大租金补贴发放力度。积极推行廉租房、公租房并轨运行,建立统一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整合房源、分档补贴、方便群众,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保障房房源由实物配租为主转变为租赁补贴为主,通过配建、购买、长期租赁筹集房源,不再集中建设。加大发放租赁补贴力度,通过租赁市场由保障对象自主选择保障房源,满足群众多层次多类型的住房需求,有利于政府管理和保障家庭退出,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6.增强管理水平。加强困难群体的信息共享,形成管理合力,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入住和准入退出工作,提高住房保障资格认定、审核、复核等工作水平。健全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7.积极创新融资机制和运营模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在建立各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稳定投入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应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积极争取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支持,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渠道畅通、支持有力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融资新机制。积极争取中央各类补助资金,落实省级配套资金。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的提取及中央代地方发行债券用于城镇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引导银行企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期限和利息方面给予适当优惠。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8.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大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解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
(二)不断促进住房事业科学发展。
1.建立科学的住房供应体系。完善住房供应结构,立足住房保障基本需求,引导住房合理消费,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政府提供的保障房有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产权型保障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棚改安置房等),市场提供的住房有社会租赁住房、商品住房。优化住房供应规模,依据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结合城镇化进程,统筹安排住房的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合理确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供应比例。
2.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优化住房供给结构,促进市场供需平衡,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一是重点抓扩大需求、稳定供应、活跃交易、加强服务四个关键环节,以满足多元化需求为导向,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活跃二手房交易,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化解房地产库存。扩大住房需求量,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适度调整首付比例以及贷款利率,鼓励二手房交易及以旧换新。稳定住房供应,做好住房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工作,及时准确预报市场供求情况,积极引导开发商及时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供应。大力发展普通商品房,同时兼顾多层次的住房需求,实现供求关系基本平衡。活跃交易市场,适当调整住房交易市场的税费征收标准,降低住房交易环节成本,鼓励多形式、多渠道的住房销售形式,如以旧换新、团购、房交会等。二是加强住房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行为,严格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加强对商品住房预售管理,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三是加强住房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和辽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做好住房市场监测分析和趋势预判。建立完善房地产监管分析系统和企业信用监督制度,努力构建完备的监管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加快全省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房地产市场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整合土地、规划、开发、交易、保有等环节信息,及时准确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
3.培育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成立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经营。培育房屋中介企业发展壮大,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房源向社会出租。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行市场租金、分档补贴。
4.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一是通过新建、改建、配建、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加快推进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多渠道筹集保障房源。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二是加快从注重建设向建设管理并重的转变。健全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机制,做到六公开一监督,实行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房源公开、对象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分配全过程监督。管理方面,力争做到“三实现”:实现严格的准入退出,实现比较完善的物业管理,实现较高的养护水平。
5.提高住房居住品质。一是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监管,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标准,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管、验收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全面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保证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全面实行住宅分户验收,减少质量通病,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配套建设,提高宜居环境建设水平。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升住宅综合品质。二是拓宽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覆盖和服务内容,建立统一、分级的物业服务标准,完善物业服务价格体系和调节机制,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利用效率,提升物业服务管理水平。加强住宅应急维修服务。
6.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合理放宽公积金的使用条件,降低使用门槛,减少审批环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突出公积金在住房制度中的互助作用,强化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金融支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优势,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注重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重点是非公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让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更多的职工家庭。注重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能,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采取更加灵活的优惠政策向低收入家庭倾斜,最大限度地支持住房困难家庭解决基本住房问题。抓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收尾工作。注重强化住房公积金的风险防范和规范运行,确保安全管理和有效使用,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7.发展节能环保住房。推广低碳住宅与科技应用,积极推进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和A级住宅性能认定,全面推广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研究制定低碳住宅相关技术标准和评估体系,加快“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型低碳住宅成套技术和智能化住宅成套技术的开发应用,提升住宅安全、健康、环保、节能水平。
8.提升住房产业化水平。认真做好沈阳市国家现代建筑产业化试点城市工作,加快推进住房建设从半手工半机械化模式向现代工业化模式转变,向研发、设计、品牌、营销、服务等高附加值领域延伸。通过示范试点,摸索规律,总结经验,逐步推广。鼓励和推广新建商品住房全装修。
9.改进物业服务管理水平。一是加快推进物业服务由简单化、低层次、被动式的经营模式向提供健康、文化教育、居家生活等高层式、主动式增值服务的综合模式转变,加快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从低技术含量、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服务创新型转变,着力构建现代物业服务体系。二是进一步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全面实施物业服务管理,推进旧住宅区逐步实施物业管理,探索保障性住房服务物业模式。促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协调发展。积极建立业主大会与社区居委会的良性互动关系。
(三)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
1.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应以实施“533”计划为重点,即“1个500万”:推进存量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500万人,按照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抓好教育、就业、养老、医疗、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全覆盖,落户地点主要在地级市和县城;“1个300万”:到2020年,解决300万人的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另“1个300万”:到2020年,全省新增城镇人口300万人,落户地点主要在县城和重点镇。一是户籍制度改革。放开小城镇落户限制,放宽大中城市落户条件,逐步使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同时,合理放宽引进人才以及投资落户条件。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完善与之配套的教育、住房、就业、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按照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合理调控大城市人口规模,加快拓展县城规模的原则,地级市新增城镇人口主要向大中城市倾斜,县城主要向重点县城倾斜,小城镇重点吸纳就地农业转移人口。到2020年,全省新增城镇人口300万人,新增城镇人口空间分布力争达到3∶6∶1,即地级市90万人,县城180万人,建制镇30万人。二是教育制度改革。进一步增加基础教育资源,提高质量,满足城镇化进程中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落实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做到由流入地政府负责安排到公办中小学校就读,取消与入学挂钩的一切费用,享受农村学生的免教科书费及城市学生的中考指标到校政策。三是住房保障制度改革。采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将稳定就业的进城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继续扩大农民工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进城农民工,享受与其他职工相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政策。四是就业制度改革。动员和鼓励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就业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提高维权意识,加大维权力度。加强对企业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强化企业开展农民工岗位技能培训责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加强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建设。逐步扩大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范围。五是社保制度改革。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础养老金省级统筹,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逐步缩小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差别。实现城乡居民两种制度的衔接,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加强养老保险的有效衔接,参保人员需要转移账户的,手续由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强化企业缴费责任,提高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比例。
2.重点发展县城。开展扩权强县,选择重点县城,逐步放权留利。扩权县镇要促进完善功能、改善环境,增强对农村转移人口的吸纳能力。一是继续抓好县域经济,以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县城的发展,鼓励引导大众城市产业向县城梯度转移,做大做强地方优势产业,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进农业“一县一业”、县域工业“百亿元产业集群”发展。县城要依靠毗邻的大中城市共同发展,鼓励大中城市产业向县镇梯度转移。二是深化城镇化配套政策改革,让进入到县城的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公共服务。同时,抓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让进入县城的农民拥有财产性资本。三是加快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县城的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等现代基础设施连接,为县城融入城市群创造条件,完善县城功能,提升县城环境,打造宜居空间,避免孤立发展。四是完善设市标准,严格审批程序,支持具备条件的县改市。制定财政转移支付、土地指标分配等优惠政策,支持县城发展。
3.加强重点镇和特色镇建设。一是加强重点镇建设。在政策、土地及项目安排上对重点镇的建设发展予以扶持;通过行政区划调整,将产业结构相近、规模较小的乡、镇合并,扶持城镇发展;以产业结构调整促进重点镇发展,引导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在重点镇布局,发展服务业,为乡村旅游做好配套;加强高速公路等现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重点镇融入城市群创造有利条件,增强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能力。二是打造特色乡镇。特色乡镇建设要突出辽宁历史、文化、地域和民族特色,充分挖掘自然和文化资源,结合区位优势、产业特色和民族特色,通过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培育一批历史文化型、生态旅游型、商贸物流型、产业特色型、交通枢纽型等特色镇。特色乡镇建设要与旅游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建立互联网+特色村镇省级平台。充分发挥信息化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有组织、有计划开发服务特色村镇的一系列APP应用软件,建立互联网+特色村镇省级平台。通过整合资源,拓展平台信息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充实和丰富平台信息,为游客、农户提供更安心、更方便、更快捷、更实惠的服务,使其产生实实在在的效果。通过互联网+特色村镇,打通特色村镇打造的最后一公里,全方位带动村镇建设快速发展。三是支持具备条件的乡改镇,缩小区域之间的城镇化差距。
4.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一是发挥规划工作在城乡建设发展中的引领与服务的作用,高标准、重实效地编制好宜居乡村建设规划。加强村镇特色研究,完善村镇法定规划体系。全面编制村镇规划,重点完成不同层面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做好专项治理规划、重点项目规划,以及历史文化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项规划,对重点村庄要加强风貌指引、城市设计等工作,形成完整的规划体系。发挥高等院校、专业院所骨干作用,开展特色乡村保护与发展专题研究,提高宜居乡村的规划设计水平,符合农村实际,不搞大拆大建,满足农民要求,体现乡村特色。同时以“宜居”为目标,对村镇经济、社会等方面进行定位,确定产业调整方向、功能布局和用地安排。二是加大规划执行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提高村镇规划执法的严肃性,切实将农村各项建设行为按法律规定纳入村镇政府的管控范围,保障乡镇村庄规划的有序实施。增加村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