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发改办东北[2009]217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东北振兴司于10月13日-14日在京组织有关专家对部分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进行了审查论证。原则同意辽宁省阜新市、抚顺市、盘锦市、北票市、南票区,山西省孝义市,安徽省铜陵市、淮北市,湖北省钟祥市,湖南省资兴市、耒阳市、冷水江市等12个资源枯竭城市(地区)的转型规划通过审查论证。至此,经国务院批准的前两批44个资源枯竭城市的转型规划审查论证工作全部结束。
副司长彭会军同志参加了转型规划审查论证会议,并与部分资源枯竭城市参会代表进行了座谈。她指出,转型规划是为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编制的专项规划,是明确资源枯竭城市政府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确定转型目标、转型战略和转型任务的纲领性文件。转型规划既要符合国家及省级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与相关转型规划和区域规划相衔接,又要结合当地实际,体现转型特色,突出重点,实现有限目标,着力解决接续替代产业发展、民生改善、生态环境恢复和整治等资源枯竭城市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她强调,有关地方要根据专家组出具的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转型规划,按照《指导意见》规定的程序,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及时面向社会公布。同时,希望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资源型城市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指导资源枯竭城市做好规划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转型规划的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她讲到: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逐步建立起国家有关部门推动、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资源型城市为主体的上下联动、协调配合机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各地发展改革委和广大资源枯竭城市人民政府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积极推动部分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并取得显著成效。部分资源枯竭城市勇于创新、敢于尝试,积极实践并探索出具有普遍意义的转型模式和经验,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示范性。这些成绩的取得,都与资源型城市转型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密不可分。今年是国务院将辽宁省阜新市确定为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城市10周年,也是《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颁布实施的第5个年头。为深入总结资源型城市转型工作启动10年来,特别是《若干意见》颁布实施5年来的经验,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推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再上新台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选择适当时机召开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会议。
座谈期间,彭会军同志还就地方普遍关心的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编制,以及第三批资源枯竭城市界定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了通报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