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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少数民族事业“十三五”规划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07-09 14:04:25
       一、发展基础
       “十二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上下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持续加大对民族工作支持力度,推动全省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一)民族地区经济平稳发展。
       “十二五”时期,全省8个民族自治县、2个享受自治县待遇的县级市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主要指标增速均高于全省县域平均水平。2014年,地区生产总值实现1657亿元,年均增长7.1%;财政收入完成147亿元,年均增长17.4%;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2245元,年均增长14.4%。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8个自治县和2个享受自治县待遇的县级市全部通高速公路,建制村全部实现通油路和客运班车;现代农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岫岩、本溪、桓仁、宽甸、凤城、北镇、阜蒙成为全省“一县一业”示范县;形成了一批各具特色的民族工业园区、服务业集聚区和优势产业集群,为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民族教育体系,全省民族地区拥有中小学校(幼儿园)1819所,在校生66.2万人。卫生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县、乡、村三级卫生医疗院所基本形成比较完整的服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实现了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超过95%,城乡低保覆盖率达到100%,零就业家庭连续五年保持动态为零,城镇登记失业率低于3.4%。“十二五”时期累计投入扶贫资金4.02亿元,受益群众80余万人,民族地区上学难、看病难、吃水难、行路难等问题得到初步解决,民生状况明显改善。
       (三)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制定出台了《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大力实施青山工程、碧水工程、蓝天工程和辽西北生态治理工程,东部6个自治县森林覆盖率均在71.3%以上,超过全省平均水平30个百分点,新宾、清原、桓仁、宽甸被评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县。加大民族地区生态补偿力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累计达10.9亿元;生态重点区域、跨市地表水饮用水源和国家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比例逐年提高,2014年达到2.5亿元,占全省的61%。生态旅游业发展迅猛,宽甸被确定为我省首个生态旅游实验区。
       (四)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发展。
       实施少数民族文化教育“星光计划”,创建了省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基地7个、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与保护基地6个,珍珠球等一批优秀的传统体育项目得到传承发展,民族地区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省国家级和省级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达到74项,占全省非遗项目总数的27%;岫岩民间剪纸成功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抢救、收集和保护少数民族古籍约60万件(册),推出了《遥远的察布查尔》等一批优秀作品。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30个少数民族聚居村纳入国家扶持范围,其中,新宾赫图阿拉等4个村被命名为首批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
       (五)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深入推进。
       不断强化民族团结进步、民族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每年举行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大力开展以“六进”为主要内容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全省涌现出一批受到国家和省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桓仁满族自治县等4家单位被评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沈阳市锡伯族家庙等3家单位被评为国家级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
       (六)城市和散居地区民族工作不断加强。
       大力实施《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作机制,开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沈阳市被列为国家级试点城市。出台了《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各地普遍实施了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肉食补贴制度,累计发放补贴资金2540万元,受益少数民族群众18.1万人。
       (七)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
       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出台了辽宁省实施办法;各自治县充分行使自治权,积极制定完善自治条例,全省民族法规体系框架基本形成。结合“十二五”规划,制定实施了加快民族地区发展、兴边富民行动、特色村寨建设和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等专项规划;出台了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10余项。政策扶持、资金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对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实行年度增长机制。2011年以来,省对民族地区各类转移支付总额达396.3亿元,年均增长7.7%。
       (八)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
       各级党委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人才,摆到重要位置,选配力度进一步加大,全省少数民族干部已达26.2万人,占全省干部总数的13.96%;全省8个自治县四大班子领导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107人,占同类干部的52.2%。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平等的政治权利,少数民族省人大代表102人,占16.5%;少数民族省政协委员125人,占15.7%。加大对民族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学科带头人等各类人才的培养力度,不断优化人才结构。
       总之,“十二五”时期,我省少数民族事业取得了突出成绩。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发展少数民族事业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和特殊困难。民族地区经济总量偏小,历史欠账较多,经济结构不合理,一些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比较落后,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任务十分艰巨;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城市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有待加强,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仍有发生,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任务仍然繁重。这些问题需要在“十三五”时期着力加以解决。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科学发展,努力开创民族事业发展新局面,为辽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民族团结,共同发展。始终把民族团结作为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把发展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以繁荣发展促进团结稳定,以团结稳定保障繁荣发展,确保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2.坚持以人为本,惠及民生。始终把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切实解决关系各族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民族地区自然生态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形态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民族特点、地域特征和发展水平,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体现特色、梯次推进,各有侧重地“夯基础、促发展、达小康”。
       4.坚持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统筹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党的建设和城乡发展,坚持改革开放、创新驱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活力。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民族地区与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比2010年翻一番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民族地区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推进,特色优势产业快速发展,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长足发展;依法管理民族事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城市和散居民族工作力度持续加大,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结构进一步优化;民族关系更加和谐,民族团结更加巩固,实现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着力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1.加强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利、农村新能源、环境保护、村屯道路、农田基本建设等项目。
       2.推进民族地区农业现代化。加强“一县一业”和“一乡一品”培育和建设,发展设施农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3.扶持民族地区工业发展。建设特色鲜明、创新能力强、品牌形象优、节能环保的现代工业园区。引导占地少、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产业牵引力强、产业关联度高的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打造产业集群。落实民贸民品政策,推动民贸民品企业发展壮大。
       4.推进民族地区服务业发展。以发展旅游业为重点,大力开发乡村旅游、温泉旅游等生态旅游产品;挖掘民族文化内涵,开发民族特色旅游项目,打造主题鲜明的民族特色文化旅游品牌。
       5.加强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建设。认真落实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继续推进青山、绿水和蓝天工程,大力推进民族地区水源地、湿地保护和草原沙化治理。
       (二)稳步推进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
       1.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民族地区城镇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统筹县城、小城镇和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协调发展,着力建设一批边贸重镇、产业大镇、工业强镇和旅游名镇。
       2.加强民族特色村镇建设。根据不同民族地区的自然历史文化禀赋、区域差异性,发展有历史记忆、文化脉络、民族特点的美丽村镇,形成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村镇发展模式。
       (三)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体育事业。
       1.构建功能完善的少数民族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支持民族地区图书馆、文化馆和民族乡综合文化站建设,逐步达到免费开放条件。支持少数民族聚居村加强文化室、医务室、文化广场等设施建设。支持各市民族文化馆建设,逐步达到国家二级建设标准。支持新宾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建设满族民俗博物馆。支持沈阳市把锡伯族博物馆建设成锡伯族标志性建筑。
       2.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加强对满族颁金节、蒙古贞敖包文化节、朝鲜族民俗节、回族开斋节、锡伯族西迁节等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文化活动的指导,扩大民族节庆活动的品牌影响力。继续举办全省少数民族文艺调演和全省少数民族美术、书法、摄影展等活动。
       3.推进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充分挖掘民族特色文化资源,加强少数民族文艺作品创作生产,扶持反映少数民族现代文明生活的题材作品,扶持创作具有浓郁民族文化特色经典演出剧目。挖掘和整合本地饮食文化资源,培育民族特色饮食文化产业。支持民族地区依托独特自然资源和文化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文化产业园区建设。
       4.保护少数民族优秀文化遗产。支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扶持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的传承发展,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绘画、古籍的抢救、整理、出版工作。
       5.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积极推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加快培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人才,设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培训基地,开展经常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办好全省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参加全国第十一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充分发挥少数民族体育项目的健身娱乐功能,逐步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逐步向群众性、产业化方向发展。
       (四)努力提高民族教育科技水平。
       1.提升民族地区基础教育办学水平。普及完善民族地区学前教育,支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
       2.办好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民族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办好民族地区职教中心,为民族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特色资源开发培养实用技术人才。
       3.重视发展民族教育。保证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办学条件、教师待遇、设施设备等不低于当地学校平均水平。坚定不移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科学稳妥推进双语教育。
       4.做好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定期开展蒙语文、朝鲜语文交流活动,搭建民族语言学习使用平台。加强濒危满族语言文字的抢救保护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
       5.加强民族地区科技工作。实施科技创业者行动,促进民族地区大众创新创业。以“科技惠民”为载体,加强少数民族实用技术、技能培训和开展“送科技下乡”活动。
       (五)扎实推进民族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1.加强民族地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民族地区重大疾病防控、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健全民族地区卫生监督体系,完善应急处置体系。着力解决少数民族地区村镇污水排放、垃圾处理等问题,不断改善卫生条件。
       2.加强民族地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支持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省、市新增医疗卫生资源重点向民族地区倾斜。
       3.支持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支持民族医院特色专科建设。推动民族药品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医保、新农合报销范围。加强民族医药基础理论和临床应用研究,加快民族药品药材和制剂标准的数字化建设。
       (六)积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1.广泛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和“五个认同”思想,增强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坚定性。创新开展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建设,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2.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和宗教场所,推动各级各类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各类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
       (七)不断加强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1.加强民族工作法律法规建设。加快修订《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和《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逐步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变通规定》。进一步强化《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的贯彻落实。
       2.建立健全民族事务服务管理体系。加强清真食品管理。加强社区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输入地和输出地政府间联动协调机制。合理规划回民墓地。
       3.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加强对民族关系状况的分析研判,及时完善《辽宁省涉及民族因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依法处置涉及民族因素的各类问题,切实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4.提高依法管理民族事务能力。完善民族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民委委员制的制度优势。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充实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解决实际困难。开展我省少数民族、民族地区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研究,加强我省民族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评价体系建设。
       (八)切实加强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建设。
       1.按照好干部标准,大力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改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结构。采取挂职锻炼、岗位轮换、任职交流和培训等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大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力度,提高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
       2.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党政管理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等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四、政策措施
       (一)财政政策。
       进一步完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补助规模。省财政对民族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在当年补助系数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省、市、县财政继续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和民族工作经费。
       (二)投资政策。
       加大民族地区交通、水利、信息、能源、科技、环保、防灾减灾等重大项目投资力度。国家、省安排的农村公路、安全饮水、流域治理、林业重点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以下配套资金。加强县城和小城镇建设,提高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加大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气供暖供电、城市道路改造与升级、园林绿化、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投资力度。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推动社会资本参与民族地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
       (三)金融政策。
       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加大银行、证券、保险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民族地区基础设施、特色优势产业、能源、环保、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建设。加大对民族地区信贷投入力度,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当地放贷政策,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鼓励商业银行重点支持民族地区中小企业、民贸民品企业发展。
       (四)产业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引导和支持民族地区产业转移,对民族地区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产业转移项目,根据权限优先予以核准或备案。支持民族地区农产品出口。支持民族地区重点工业产业集群做大做强,优先布局一批产业关联度高的重大产业项目。支持发展民族手工业、民族医药业、民族特需商品等特色产业。支持民族地区设立产业投资资金和创业投资资金。支持以旅游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发展,打造历史文化、民族文化、宗教文化、民俗文化等主题鲜明的文化旅游示范区。
       (五)生态政策。
       省、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大对民族地区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的投入,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机制。对实施小流域治理、天然林保护和水资源涵养、沙漠化治理等工程,给予合理补偿。财政、环保部门优先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自治县污染防治项目建设。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全部缴入县级国库。省级集中使用的育林基金对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支持。
       (六)扶贫政策。
       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围绕改善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集中实施一批水电路信房、教科文卫保等民生工程,促进各族群众尽快脱贫致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扶贫资金安排上,对民族地区予以倾斜。县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民族乡、村优先纳入县域发展规划,重点予以扶持。
       (七)就业政策。
       支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少数民族特色技能型产业,支持发展中小微企业,完善并落实各族群众创业扶持政策。积极培育民族特色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产业发展,促进扩大就业。鼓励各类企业招收和培养少数民族职工。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引导他们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加强各类就业再就业人员,特别是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引导服务。
       (八)人才政策。
       省、市、县党政机关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注意招录少数民族公务员。自治县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划出一定职位,定向招录少数民族公务员并适当放宽报考资格和条件。加大选调生工作力度,鼓励高校优秀毕业生到民族地区基层锻炼成长。

       五、组织实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实施少数民族事业规划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的积极性,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通力合作的规划组织实施格局。
       (二)强化目标责任。
       建立健全实施少数民族事业规划目标责任制,明确各地、各部门工作责任,切实把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少数民族事业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工作计划,认真抓好落实。
       (三)加强监督检查。
       省政府督查室、省民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省政府报告。省直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如期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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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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