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省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推进构建和谐辽宁的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以及《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期间我省老龄事业主要成就
“十五”期间,在省委和省政府的关怀和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在涉老部门和老年工作者的积极努力下,我省老龄工作得到了重视和加强,老龄事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一)老龄服务设施建设速度加快。5年来,全省加大了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使老年基础设施投资规模逐步增加,建设速度加快。全省完成社区老年“星光计划”项目2331个,地方财政投入3.05亿元,3个市的老年公寓、老年大学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全省建设改造老年福利服务设施2438个,修建高标准光荣院14所,高标准福利院14所,高标准敬老院75所和区域性中心敬老院50所。全省累计投入资金9.2亿元,完成了50%以上的社区“星光老年之家”活动中心建设。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全省老年文体活动和老龄事业的发展,使全省老年活动开展的生动活泼。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全省城乡社会福利机构达到1507家,城市社会福利机构532家,床位4.97万张。其中,国办社会福利机构112家,床位1.9万张;民办养老机构420家,床位3.07万张;农村敬(养)老院达到975所,床位达到5.4万张。全省已建立养老服务超市17家,社会化老年服务公司20多家,服务人员达到9529人,服务队伍不断扩大。全省333.8万离退休老人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各级财政共支付养老金243.9亿元。全省农村8.8万五保对象的供养金全部由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总规模达到1.36亿元。城市享受低保的鳏寡孤独老人、高龄老人救助标准比其他人员救助标准平均高出25元。适应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为全省老人提供了多形式、多层次的养老服务。
(三)基层老龄工作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抓住全国开展的争创老龄工作先进县区、先进单位活动的有利时机,以点带面,不断推进基层老龄工作发展。在全省开展了基层老年人协会建设试点,加强经验交流,促进了基层老年人协会迅速发展,全省4266个社区和11674个村委会,95%建立了老年人协会,各类老年人文体团队十分活跃,老年人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全省共表彰先进单位109个,先进工作者133名。我省有8个单位被评为全国先进单位,6个县(区)被评为全国先进县(区),88人被国家老龄办等5个部门评为“孝亲敬老之星”。
(四)老年维权工作得到加强。2002年省下发了“辽宁省老年人享受优惠优待规定”,各市也相继出台了本地区的具体政策。2003年省人大对全省老龄工作的执行情况和老龄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有力推动了《老年法》的贯彻落实。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探索并建立了“三三”制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基层维权法庭和法律援助和服务制度、老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老年服务设施管理制度、特困老年人医疗优待制度、农村养老补贴制度、老年旅游活动管理制度。印制了4.5万张老年防骗挂图,发送全省进行宣传,从不同侧面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老龄产业和政策研究取得新突破。老年人的家居服务和社会化养老服务市场日益扩大,与老年人相关的保健、医疗、文化、娱乐、旅游、网络信息、生活服务都有了较大的发展,社会力量参与开发老龄产业有了新进展。2003年,我省正式注册成立辽宁省老龄产业协会,组建4个专业委员会,吸收了70多个会员单位,涉及13个领域和行业,并积极制定政策给以扶持和支持。2004年,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有力地推动了我省老龄产业的发展。
(六)“银龄行动”成效显著。全省积极创造条件,为老年人老有所为、发挥作用搭建平台,开发使用老年人才,组织各行业老专家、老教授,开展银龄行动,支援贫困地区,派出了13名医疗专家赴青海支援;举行各种讲座15次,授课面达1200多人;科技教学66次,授课面达940多人次;门诊接诊2369人次。结合全省实际,先后组织省老科协、重点医院和大专院校34名专家教授,深入到葫芦岛市、建昌县、义县和阜新市等乡村、农户进行技术指导培训,派出9名医疗专家到抚顺市、清原县和铁岭市、铁岭县等院进行医疗援助,共培训授课680人次。
“十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省、市、县(区)的老龄工作得到了一定的理顺和加强。全省老龄工作已初步形成了老龄部门主动抓,成员单位积极抓,社会各界共同抓的大老龄工作的新格局。
但是必须看到老龄事业总体上仍然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严峻性和老龄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相应的应对措施。二是老龄工作机制不完善,老龄工作机构编制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尚未建立起相应的管理服务体系。三是老龄事业投入不足。老年服务设施和网络建设滞后,老龄事业的经费投入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四是老年政策法规不够健全,优惠政策落实不够,各项制度急需完善。五是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老有所养、老有所医问题突出。社会化服务水平较低,难以满足养老服务日益增长的需要。
二、“十一五”期间我省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十一五”时期是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关键时期,也是我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关键时期。妥善解决好老龄化带来的问题,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要求,发挥老年人的作用,实现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建设和谐辽宁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为重点,大力推进为老服务体系建设。以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满足老年人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为出发点,以促进老龄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宗旨,围绕“六个老有”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不断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建立完善与我省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和体系,推动我省的老龄事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把老龄事业纳入我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逐步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
2、坚持以满足老年人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为出发点,重点解决老年人的养老、医疗和精神文化生活等问题。关注“医保”老人、“低保”老人、残疾老人、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和老年妇女等特殊群体,确保他们和其他社会群体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3、坚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形成以家庭养老为基础,其他养老形式共同发展的养老保障格局,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4、建立老龄事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机制。大力发展老龄产业,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老龄事业发展,整合资源,推动老年服务业走向社会化、产业化道路。
5、坚持法制和道德规范相结合。创造老龄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大力营造尊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6、坚持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积极发挥老年科技人才以及各类专业的老年人才作用,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三)总体目标
到2010年,重点解决好老龄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老龄工作目标创造更为有利的社会条件。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市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和农村老年养老保障体系与工作机制,确保老年人基本生活。
——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村)服务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主力,健全和完善覆盖所有老年人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提高社区社会化养老服务和养老机构服务功能,不断满足老年人在经济供养、医疗保健、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进一步丰富老年人的文化、娱乐生活。
——健全老年政策法律体系,完善各项养老制度,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建立老龄事业的正常投入机制。加快老年人服务机构、服务设施建设,大力发展老龄产业,形成多渠道、多元化投资体系。健全老龄工作体系,将老龄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范围,形成协调一致,以老龄工作机构为主体,以老年群众组织为基础的省、市、县(区)、乡(镇、街)和村(社区)委会五级工作服务网络体系。
三、“十一五”期间发展我省老龄事业主要任务
(一)老年社会保障
老年社会保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建立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完善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社区服务、法律援助等为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老年社会保障覆盖面。
1、养老保障
初步建立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经济供养体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实现老有所养。
(1)在城镇依法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加大对养老保险金的征缴工作力度,建立可靠、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加强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保证养老金足额按时发放。对进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老年人,实行应保尽保,切实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
(2)在农村加强家庭成员养老和土地养老保障的基础作用,开展建设和谐家庭活动。继续做好签订应签、必签的《家庭赡养协议书》工作,明确赡养责任和义务,巩固家庭保障功能。鼓励低龄健康老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庭院经济,提高自养能力。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养老津贴发放制度,村、乡要划出一部分土地(林地、荒山、鱼塘、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其收益用于救助有困难的老人或用于发展老龄事业。
(3)城乡为响应计划生育政策,自愿生一个孩(农村只生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按照有关政策精神,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或发生其他退出情况为止,以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特殊困难。
2、医疗保障
积极推进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大力发展老年医疗保健康复事业,实现老有所医。
(1)健全和完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加快老年医疗保健服务设施建设。到2010年,初步完成城市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两级框架,建立分工明确、布局合理,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更好地为老龄人群健康服务。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改善特困老人、高龄老人、残疾老人的医疗条件,大力发展社区老年卫生服务,使老年人就近、就便得到医疗保健。
(2)积极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多渠道帮助贫困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大卫生支农、卫生扶贫力度,解决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努力改善农村老年人医疗卫生条件,使农村老龄人口医疗卫生服务得到保障。
(3)健全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全面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到2010年,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达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提高对老龄人口的疾病预防控制水平。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与体系,提高对老龄人口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治能力。重视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和研究,健全和完善老年人健康评估指标,做好老龄人群重大疾病的防治工作。重视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降低老年期常见病的发病率和致残率,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监测,开展老年人体质监测指导工作。城市健康教育普及率要达到90%以上,农村要达到60%以上。
3、社会救助
积极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保障事业,探索建立贫困老人救助制度,救助重点向农村倾斜。优先落实城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和特困老人的救助。健全完善医疗救助、住房援助、就学资助、应急救助制度。大力倡导社会互助,做好社会捐助工作,开展对特困老人实行临时性救助和扶老助困送温暖活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低保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完善五保供养政策,供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力度,因地制宜探索“五保”新的供养形式,确保特困老人、高龄老人、残疾老人、农村老人、老年妇女等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二)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五”期间,以街道、社区和乡、村为重点,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初步建立以公办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各种所有制形式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城乡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的老年福利服务体系。
1、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建设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文化、卫生等社区服务公共设施。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公园、展览馆、图书馆、文化馆、阅览室、健身场地等文化娱乐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免费或者优惠对老年人开放。强化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建设。
2、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
(1)初步形成以社区为依托的老年照料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加强社区的星光老年之家、日间照料所、信息服务站等建设。大力发展社区老年人照料服务,在社区全面推行以疾病看护、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倡导志愿者和低龄健康老人向需要照料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服务,并为他们建立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档案,加强社会宣传,给予适当表彰。
(2)整合为老服务资源,充分利用现有的为老服务设施。加强和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办好示范性的养老设施。完善福利机构养老制度,发展福利机构,新增城市福利机构330个,新增城市养老护理机构床位数4万张。整合农村敬老院等为老服务资源,大力发展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全省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要达到500所,床位要达到7万张。加强多元化、市场化运作,力争每市建设一座功能齐全综合性老年活动中心。加强对已建成使用的老年活动中心管理,全面向老年人开放,严禁对外出租、转让及改为他用。建设各种类型的养老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爱心医院)等。社区应建有老年活动场地(或活动室)和养老服务组织。进一步落实养老机构的“民办公助”政策,通过按床位实行补贴等优惠办法,吸引或扩大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充分利用厂矿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富余设施开展对外养老服务。涉老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到2010年,各类福利机构床位数和集中供养人数年均递增15%,城乡各类福利机构总数要达到1600家,床位15万张,集中供养人数将达到11.75万人,实现每千名老人床位28张左右。依托社区基础设施,完善托老所、日间照料室、星光老年之家等为老服务设施的功能,新增、完善设施1800个。社区为老年人服务设施覆盖率力争达到95%以上,完成居家养老5万户,新增为老服务就业岗位3.5万个。
(3)加强老年工作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培训。大力提高为老服务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加强规范管理和职业化培训,服务人员培训率要达到80%以上。充分发挥社区和村(居)等基层的老年协会作用,逐步完善老年管理服务网络。
3、住房和生活环境建设
(1)初步形成为老年人服务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各类老年设施(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出台制定《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的实施细则,使老龄事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城市规划、建设时应着重强调老年服务设施的内容,明确老年服务设施的分级配置要求,提出有关养老院、托老所的设置要求和标准。
(2)积极实施城市老年人交通无障碍工程。到2010年,公交设施无障碍率达到30%以上,养老机构(场所)无障碍改造率达到60%以上。新建城市道路和养老机构场所要无障碍、人性化建设,积极开展无障碍公共交通工具的研制开发与引进。
(3)保障老年人合法住宅权益。赡养人应对无住房的老年人妥善安排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借用老年人住房的按照约定时间归还。
(三)老年人文化体育生活
1、加强老年人文体活动设施的投入和建设。从“十一五”老龄事业专项基金中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老年文体活动设施建设,切实解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和投入不足的矛盾。已建成投入使用的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宫要进一步完善其配套设施和功能。到2010年全省90%的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应设有老年文化活动场所,60%乡镇文化站(中心)设老年文化活动室。
2、加强老年文化建设,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传媒要继续办好老年专题栏目。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为老服务宣传。利用文学、影视、戏剧、音乐、曲艺等艺术形式,积极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出版面向老年人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广泛开展各种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积极组织开展老年人文艺汇演、才艺比赛、游艺竞赛、书画展览、老年运动会等活动。各类文化、体育、康乐等活动场所和福利服务设施要为老年人免费开放或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3、动员社会力量,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力争每个市建设1所老年大学或老年教育的培训机构,每个县(市、区)建设一所老年人学校。增加老年学员在学人数,力争达到“十五”在学人数的1-2倍。开展网上教育,网络教育的课程设置、时间安排应因地置宜、因人施教,以教寓乐,满足老年人的不同学习、爱好与需求。
(四)积极倡导老有所为
倡导、支持和鼓励老年人继续参与社会发展,根据社会需要和自愿、量力等原则,充分发挥老年人经验、智力、技能等优势,重视老年人才的开发和利用,鼓励具有特殊技能的老年人才,带徒弟、传技术,培养后继队伍,抢救特殊绝技。
1、进一步组织开展“银龄行动”。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扩大规模,拓宽领域,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各市都要建立一支灵活多样的“银龄行动”队伍,就地就近实行扶贫帮困、科技咨询、送医送药。
2、建立老年人才档案库和老年人才市场。挖掘老年人才资源,加强老年人才的交流。提倡和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继续为社会服务。
3、进一步发挥各类老年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引导老年人从事教育科研、咨询以及广泛组织老年人参与政治民主,公民道德、社会建设、关心教育下一代、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环境保护、维护社会治安、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
(五)老年人权益保障
1、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和《辽宁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的宣传力度。把法制教育与敬老教育结合起来,将敬老教育课程列入中小学生政治思想教育计划。有计划地在专业院校增设老年学、老年心理学和护理服务专业,增强全社会的敬老、养老、助老意识。加强普法教育工作,城市普法教育普及率不低于90%,农村不低于80%。贯彻落实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文件,完善修改《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和《辽宁省老年人享受优惠优待规定》。
2、强化职能,加大执法力度。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老年法》执法主体作用,严格履行职责。省市老龄工作机构要内设维权部门,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定期加强对《老年法》贯彻执法情况检查指导。建立和完善老年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组织网络和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建设,提供并保证老年人就地就近及时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3、提供维权服务优待。老年人因住房、财产、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司法部门要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城乡贫困老年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应给予司法救助。各级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减免费、法律咨询和有关服务。
(六)大力发展老龄产业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兴办、市场推动、逐步发展”的方针,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的养老方式,逐步形成符合我省老年人特点,满足老年人需求的老龄产业,加强老龄产业政策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到“十一五”末期,使我省的老龄产业在第三产业中的比重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1、制定优惠政策。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4]19号),制定老龄产业发展管理办法及税收、引资等优惠政策,积极扶持老龄产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产业的发展,规范老龄产业发展进程中的市场行为,把老龄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2、培育老年消费市场,引导老年人消费。正确引导老年人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推出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旅游线路,大力利用旅游资源,积极倡导老年人健康出游,并对旅游费用(含交通费、景点门票等)实行优惠。优先发展老年人特殊需要的生活用品行业,以及卫生健康服务、旅游娱乐和金融保险业。培育和发展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的老年消费市场。开发老年用品和为老服务产品。
3、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发展为老服务业。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运行机制市场化、服务方式多样化和服务队伍专业化的养老产业。大力发展养老服务超市,社区老年综合服务中心等中介组织,开展老年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心理咨询等为老服务项目。
四、落实我省“十一五”老龄事业规划的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老龄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把老龄事业的各项任务指标纳入政府工作考核范围。加强目标管理,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组织保证。提高老龄工作在各级政府的政绩考评中的比重。建立和完善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明确任务和职责,核定编制,理顺关系,强化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发挥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作用,及时研究和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工作职能,把老龄事业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我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二)进一步制定完善优惠政策。“十一五”期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发展规模,逐步建立老龄事业投入的增长机制,建立老年事业专项基金,列入财政预算,在财政和发行的福利彩票收益中以上一年人口总数为依据,省按每位老年人不低于0.5元,市按每位老年人不低于1元的标准提取一定数额的老龄工作经费,用于增加对本地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老年文化教育、老龄科学研究和老年活动方面的投入。积极制定完善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优惠优待政策,提高优惠优待的标准,同时提高对高龄老年人长寿(健康)补贴的标准。
(三)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宣传,营造发展老龄事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老龄事业宣传工作,促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重视老龄事业的发展。以创建全国先进县(市、区)活动和评选“五星”(即重视老龄工作之星,为老服务之星,孝亲敬老之星,老有所为之星和健康之星)活动,推动全省老龄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支持老龄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全民的敬老、养老和助老意识。
(四)加快体制创新和为老服务队伍的建设。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老龄工作经费和老年人供养、医疗社会保障和文化娱乐等方面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制定和完善优惠政策,制定老龄产业政策,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老年福利事业,加快鼓励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私企和国内外人士投资老龄事业,发展老龄产业。加强老龄产业发展的指导和管理,满足老年群体不断增长的各种消费需求。拓宽各类人才培养途径,加强岗位培训,培养大批家政服务、专业护理等为老服务人员,提高专业水平,落实持证上岗,按级取酬的制度。进一步建立社会志愿服务机制,扩大为老年服务志愿者队伍。
(五)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老年协会的作用。把为老服务和老年设施建设纳入社区发展规划,各级老龄委要切实加强对基层老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加强和规范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适应退休人员剥离企事业单位实行社会化管理要求,不断改进社区(村)基层老龄工作,充分发挥老年协会在老龄工作中的作用,达到“有好的领导班子,有管理规章制度,有一定的经济来源,有活动场所”的四有标准。
(六)加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老龄问题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关注老年人口状况,建立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和制度,为科学规划科学决策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探索解决老龄工作的新问题、新思路,总结新经验、树立新典型、提高新水平。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提高老龄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综合协调能力,加强干部培训,扩大对外开放和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内、国际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全省老龄工作水平。
(七)建立督查、考核和激励机制。《规划》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并督促实施,各市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根据各地、各部门的实际和职责范围,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实施方案。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将每次检查结果列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目标管理和干部政绩考核内容。2010年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落实《规划》做出突出成绩的地区、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形成发展老龄事业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