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推进我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28号)和《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划。
一、辽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
“十一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人大、省政协的关心支持下,经过全省各级涉老部门的通力合作,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老龄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我省老龄事业取得长足的发展,老龄工作取得显著的成绩。
(一)党委、政府对老龄工作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把老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了“三个纳入、三个同步”。形成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合力推动老龄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老龄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有突破。市级老龄办编制问题全部解决。老年专项经费省本级按老年人均0.5元、市级按老年人均1至2元的标准基本落实。
(三)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健全。全省初步建立了统筹城乡的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障体系。城乡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老年人被优先纳入了保障范围。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部按时足额发放,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连续5年提高。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在8个城市稳步推进。农村“五保”老人供养标准有了较大提高,集中供养、分散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年人均4000元和2400元。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省政府筹资100多亿元,妥善解决了150多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保问题。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数达到1968万人,占农村常住人口的99.3%。
(四)养老服务体系日趋完善。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养老中介为纽带、以国有养老机构为示范、以兴办民办养老机构为导向和以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为延伸的“六位一体、城乡统筹”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机构和床位大幅增加。2010年底全省城乡各类养老机构达到1433家,养老床位总数达到了16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了24张。社会为老服务网络逐步完善,社区日间照料站、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和老年活动室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数量已达到4890个;各类养老服务中心893个,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发展到了108个,年服务量100多万人次。养老服务队伍逐渐壮大,全省有街道、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队伍5257个;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已达1768家。全省有1.5万社会“三无”老人、“低保”特困无人照料的居家老人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
(五)老年人优待维权工作取得新成效。百岁老人长寿补贴和90岁以上老人的高龄补贴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对70岁以上老年人就诊医疗实行了优惠;全省70岁以上老年人实现了免费乘车,多数市实行了60至69岁老年人半价乘车优待;文化、体育、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场所为60至69岁老年人提供优惠,给予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优待;建立了老年法律援助网络,设立了老年法庭,对老年人诉讼案件实行“立案、审理、执行”三优先和诉讼费减、免、缓优待。
(六)老年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取得新成果。省人大第十一届三次会议颁布了《条例》。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8号),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相继出台了落实《条例》具体办法。我省老龄工作迈上了法制轨道。
(七)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开展了以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和书画大赛为内容的“夕阳风采”系列老年活动,组织了“夕阳红”老年旅游专列和“银龄行动”。全省老年文化教育事业发展迅速,有各类老年大学849所,在校学员53765人。
二、“十二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一)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快,形势严峻。2010年底,我省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已达691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6.21%,预计到2015年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超过863万,约占总人口的20.24%。高龄老人大幅增加,8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到80万,占老年人口的11.59%。全省约有130万空巢老人、特困老人、失能老人等需要不同形式的长期护理。
(二)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面临的挑战。随着老年抚养系数的不断增长和劳动年龄人口抚养负担不断加重,养老照料需求与为老服务供给矛盾越来越突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体系不健全、机制不完善、资金投入不到位;社会养老保障水平偏低;公益性老龄服务设施、服务网络建设滞后;老龄服务市场发育不全、供给不足;老龄工作基层基础薄弱等已成为了制约我省老龄事业全面发展的瓶颈性问题。
“十二五”时期既是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应对老龄化挑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解决老龄问题,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加快推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确立老龄事业在改革发展大局中的重要地位,已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和构建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三、“十二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老年法》和《条例》,按照实现“六个老有”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快完善老龄政策法规,健全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大力发展老龄产业,加快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努力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覆盖城乡老年人的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加强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口老龄化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职能明确、协调高效的老年群众工作体系;构建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管理规范的老龄产业发展体系;建立健全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建立起基层组织健全、精神文化生活丰富、社会参与广泛、合法权益有效保障的老年社会管理体系;大力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确保老年人都能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得到基本公共服务,生活状况得到根本改善。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把老龄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经济社会发展与城乡老年人口增长相适应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促进辽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2.坚持以人为本。要把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元化、个性化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作为老龄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六个老有”,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老年人的根本利益。
3.坚持统筹发展与分类指导相结合。要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注重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各地优势和群众的创造性,因地制宜地开展老龄工作。
4.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要建立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共同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工作体制和社会化运行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5.坚持为老服务优先化、城乡一体化。充分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着力巩固家庭养老地位,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合理分配社会养老资源,提高老年福利水平,加大对农村及经济欠发达地区老龄事业发展支持的力度,确保城乡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6.坚持照顾重点与适度普惠相结合。要以长期照料、康复护理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优先解决好需求最迫切的鳏寡孤独、特困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问题。
7.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孝亲敬老道德教育,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道文化。加强老龄法制工作,完善优惠政策,加强行业监督,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动力和保证。
四、主要任务
(一)老年社会保障。
1.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2011年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完善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等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政府要向所有参保的老年人提供基础养老金。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逐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随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因素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正常机制。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制度。贯彻分类施保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救助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切实保障因灾因病等支出性生活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落实困难家庭老年人居家养老的补贴政策,研究制定家庭成员照顾年老父母的奖励扶持制度。全面落实农村老年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鼓励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老年人服务产业,利用市场化手段,为老年人提供养老保险保障,减轻政府的社会管理负担。逐步建立和完善遗属保险、护理保险(失能老人的长期护理保险)。开展“以房养老”(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和农村以土地养老等新的保障制度试点业务。
2.健全和完善多层次的老年医疗保障体系。完善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将所有城乡老年人分别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全面推进门诊统筹。做好各项制度间的衔接,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加快实现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结算。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推进医疗救助帮困和慈善助医工作,充分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符合定点条件的养老院内医务室(所)及社会老年医疗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老年用药范围和治疗项目范围。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为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专项培训和支持,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支持作用。确保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率达到40%。实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15万人以上,其中困难老人5万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老年人医疗、护理、卫生保健、健康监测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康复护理服务,要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组织老年人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如发现健康风险因素及时给予治疗。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做好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为老社会服务。
1.完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创新体制机制和运营模式、通过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创新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内容,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积极倡导家庭自我照料养老。强化家庭在养老方面的责任意识;强化赡养人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强化老年人与配偶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增强家庭成员之间赡养及扶养的基础功能,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使90%左右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问题在家庭得到较好解决。到2015年,初步形成老年人家庭自我照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与机构养老服务为一体的制度完善、运营良好、服务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养老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省城乡。
2.加快养老基础设施建设。要把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互助式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纳入小区配套建设规划。本着就近、就便、实用和急缺优先原则,适度发展多种类型的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加快市、县(市、区)养老机构建设的步伐。到2015年,市级以上城市至少要建有一所专业性养老护理中心;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一所床位500张以上集医疗、养护、康复、托管、临终关怀于一体的示范性、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按照辐射2000至5000名老人的标准,通过资源整合,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城市完成1500个750至16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建设,农村完成5000个不低于2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服务站建设。80%以上的乡镇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为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农村部分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可采取整合、置换、租用、改建和建造等多种方法设置居家养老服务站。不断充实和完善与老年人活动相关的设备设施,力争实现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老年日间托护站点和社区老年助餐网点的全覆盖。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盘活存量资产,鼓励跨行业对闲置的医院、工厂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等设施资源进行利用和改造。大力推进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各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强老年病医院、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有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应当设立老年病科。加快老年人长期照护社会化进程,提高向急需生活照料的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机构容量,逐步缓解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工程。全省44个县和8个涉农区都要建有一所农村常年病人的托管中心,重点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失能老人进行集中供养。整合现有国办养老机构,研究我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贴政策,推进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到“十二五”末期,全省新增加日间照料床位和机构养老床位12万张,总数达到28万张,实现每千名老人拥有各类养老床位数35张。
3.健全工作网络、深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大力开展居家养老社区照料服务。开展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社区照料服务。加快辽宁省老龄网和居家养老服务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做好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为老年人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的应急和日常信息服务。着力构建社区为老服务网络,打造社区为老服务平台,设立社区为老服务热线电话,为有需要的老年人特别是独居老年人安装紧急呼叫装置和配置必要的生活辅具。充分利用社会化运作机制,不断扩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调动社会为老服务资源,为广大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不断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积极推进日间照料、助餐、助行、助洁、助急、助浴、助医、助购等社区助老服务。对居家的高龄、空巢、患病、低保及福利对象、生活不能自理和家庭照料有困难的居家老年人给予无偿、低偿、有偿形式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辅具配置、精神慰藉、法律服务、信息咨询、紧急救援等服务。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在确保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拓展服务对象,重点向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以及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和护理服务。扩大服务范围,依托敬老院向居家老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配送餐等服务。加强老年人心理疏导服务。各级政府要扶持建立老年心理服务组织和服务网络,购买心理关爱服务,培训心理服务专业人员,为老年人提供专业的心理疏导服务。乡镇、街道及有条件的社区要设立聊天、心理咨询等服务场所,开展心理健康和生命观等方面教育。重点做好病残、空巢、高龄、临终等老年人心理关爱工作。
4.加快为老服务队伍建设。积极开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和为老服务队伍的体系培养和在职培训工作,努力打造专业的护理照料队伍和志愿者服务队伍。每个市要有一所培养老龄事业专门人才的专业院校,教育部门要在现有院校中调整设立一批与老龄事业相关专业院系,加强后备人才的培养。建立和实施专业社会工作者资格认证和为老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对养老机构、居家养老管理和护理人员实施免费培训,到2015年底,护理员队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必须要达到85%以上。制定服务人员岗位职责,做到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功能标准化、服务行为规范化。注意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社会地位和收入待遇,确保养老服务队伍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鼓励引导各类为老志愿者服务队有序开展工作。
5.加快老年人人居环境体系建设。开展“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人宜居社区”创建活动。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突出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环境的无障碍改造,推行无障碍进社区、进家庭。新建城市街道和养老场所无障碍率达到100%,已建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场所的无障碍改造率达到70%。
(三)发展老龄服务产业。
完善扶持老龄产业的优惠政策,把老龄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落实引导和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信贷、投资等支持政策。积极培育和开发老龄产业市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企业或机构按市场化要求自主管理的老龄产业发展模式。推进老年产品市场开发。重点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产业。为老年人提供衣食、居住、养老、医疗卫生和文化娱乐等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不同层次老年人的多元化需求。建立老年用品和老年服务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标准体系。大力加强老年旅游服务工作,规范老年人旅游服务市场秩序。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老龄服务产业信息服务、政策引导、金融支持和市场监管。
(四)发展老年教育事业。
建立健全老年继续教育机制,要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加强老年大学(学校)建设管理,建立健全老年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改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质量,创新老年教育内容、教育形式、教育方法,有效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传媒开展老年教育,形成覆盖城乡多层次、多形式的老年教育网络体系。到2015年,省、市、县(市、区)要建有老年大学。街道(乡镇)都要利用现有资源,建有一所老年学校。30%以上的社区(村)要开办老年学校或老年课堂。老年人参加各级各类老年学校学习的人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10%,条件好的地区力争达到15%。离退休人员管理部门、老年社会团体要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
(五)丰富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
加强农村老年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城市社区文化设施。各市、县都要建立老年活动中心,95%以上的街道和乡镇、半数以上的城镇社区居委会和50%左右的农村村级自治组织要建立老年人活动中心或老年文化活动室、老年健身活动场所。宣传、文化、出版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多出面向老年人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要开展好老年宣传,办好《辽宁老年报》。文化部门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老年文化艺术活动,积极组织送文化下乡活动,丰富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省、市每年举办一次老年文化艺术节和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体育部门要广泛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健全老年体协组织网络。到2015年,经常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老年人达到50%以上。
(六)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
注重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支持老年人以适当方式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活动。充分发挥辽宁地处沿海,城市化高,国有大中型企业多,基础设施完善,自然资源丰富,产业基础雄厚并且拥有离退休人员占全国总数的8%左右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创造性地开展“银龄行动”。各级政府通过多种形式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鼓励专业技术型老年人才参与科学文化知识传播,从事科学研究,开展咨询服务。各类人才市场、人才中介机构要把老年人力资源纳入服务范围,搭建老年人才与社会需求对接的服务平台。
(七)加强老年人社会管理。
加强基层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各地要建立老龄工作委员会,城乡社区(村、居)要健全老龄工作机制。加强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十二五”期间,成立老年协会的城镇社区达到100%,农村社区(行政村)达到85%以上。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15%以上。开展“低龄健康老人义工积累和使用”试点,引导老年人开展自助和互助服务。充分利用社区资源面向全体老年人开展服务,做好离退休老年人管理服务工作。切实把为离退休老年人服务工作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十二五”期末,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比例达到80%以上。支持老年人参与公民道德建设、公益事业、社会治安、移风易俗、民事调解、社区文化活动等社会活动和社区工作,发挥老年人在关心教育下一代工作中的作用,实现“老有所为”。
(八)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
健全老年维权机制,加大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力度,保护老年人医疗、保险、救助、赡养、婚姻、财产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逐步探索建立失能、失智、精神疾病等丧失自主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法定监护人制度;制定实施《辽宁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加大对侵害老年人权益案件的处理力度,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维护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与生命尊严,杜绝歧视、虐待老年人现象。全面落实《老年法》、《条例》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通知》等老年优惠优待规定,进一步扩大优待范围,保障公益性事业单位对老年人实行优惠优待所减少收入的财政补贴,确保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完善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范围,提高发放标准。落实老年人凭《辽宁省老年人优待证》免费进入公园、公益性文化设施;老年人免费进入旅游景点和公共体育健身场所;70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60至69岁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老年人乘坐地铁电车有关政策由各市政府确定)。长途客运、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待服务。外埠来辽的老年人享受本省老年人同等优惠待遇。加强《老年法》和《条例》的普法宣传教育。城市普法教育率不低于90%,农村不低于70%。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将发展老龄事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老龄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充分发挥在制订规划、出台政策、投入资金、培育市场等方面主导作用。健全党政主导、老龄委协调、部门尽责、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大老龄工作格局。
(二)强化老龄工作机构和相关部门职能建设。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作用。老龄委成员单位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整体合力。
(三)建立多元化的长期稳定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统筹安排老龄事业发展经费,切实保障老龄工作经费。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支持老龄事业发展。
(四)规范养老服务标准。认真执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规章制度,加快研究制定养老设施建设标准、老年护理服务标准、入住老人甄别标准、设施管理制度、机构运营管理制度、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机构达标标准等服务标准,规范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构建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性补助资金使用、养老服务技能和质量、养老机构准入资格审核等方面开展评估、评审,确保养老服务体系的公益性质和服务质量。
(五)推动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的落实。认真落实老年服务机构税费减免政策,对养老院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其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老年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民用收费标准执行,安装电话、网络、有线电视实行价格优惠。对新建老年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酌情给予减免。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各地可采取土地划拨、规费减免、贷款贴息、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并在土地使用上优先安排。
(六)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省、市、县(市、区)都要制定与养老服务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培训规划。支持创办培养老年服务专业人才的职业技术学院与学校,加强老年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大学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培养老龄工作管理人才。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志愿服务。
(七)加强老龄科学研究。鼓励涉老部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及老年学学会,围绕老龄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为政府决策和完善为老服务提供理论、信息和技术支持。
(八)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代际和顺。重大节日和“敬老活动月”期间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文体和慰问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把敬老、爱老、助老宣传教育作为干部职工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方面。教育部门要把敬老、爱老、助老作为中小学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结合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形成人人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九)建立激励、监督、评估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实施方案。省、市、县(市、区)老龄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对各地《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