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辽宁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各级行政机关承担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省政府规章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批准、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辽宁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辽宁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省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或者需要由省政府作出相关决定的,省有关部门应当于2018年11月底之前提出意见和建议,由省司法厅按规定起草草案后,依照法定程序报省政府审议。
四、实施《辽宁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省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五、各级行政机关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