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信息检索:
辽宁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地方政策 > > 内容

辽宁省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09-19 13:03:46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规律和特点,加大公开力度,明确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升社会公益事业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都应当主动全面予以公开。坚持突出重点,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明确相关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坚持高效便民,面向基层,贴近群众,运用多种方式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加强引导,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坚持问题导向,以公开促规范、促服务、促治理,推动共建共治共享,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前,公开内容覆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社会公益事业透明度明显提升,社会公益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公正,社会公益事业公益属性得到更好体现,全省关心公益、支持公益、参与公益的氛围更加浓厚。

  二、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四公开”
  (一)公开决策信息。加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大决策公开力度,对群众利益影响直接、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建设项目等,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起草部门在决策前通过本部门网站和同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广泛征求意见,并将各方面合理意见体现到决策中,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提升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大决策公开实效,公开前起草部门要认真评估公开的效果,公开后要认真对待并依法处理公众提出的相关意见。(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二)公开管理和服务信息。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公开其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以及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管理信息。(省编委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全面公开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保障措施,及时准确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等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推动公开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财政资金直接投入和购买社区公共服务,各地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对象、办理流程、责任部门、供给状况和绩效评估等信息。(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三)公开执行和结果信息。加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公开力度,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尤其是国家和省面向困难群众的扶持、救助等政策落实情况和主要成效。(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等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深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公开,准确记录资金的具体流向并向社会公开。(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加大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的公开力度,每年6月底前依法公开上年度全省福彩和体彩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鼓励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评估,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及时公开评估结果。(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四)公开政策解读信息。要高度重视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策解读和引导工作。对于出台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相关政策措施,更多运用客观事实进行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对于敏感事项和存在地区、领域差异的相关政策,公开时要及时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三、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以社会高度关注、公益色彩浓厚的社会公益事业为重点,着力推进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同时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行业应重点公开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不断扩大信息公开范围。
  (一)脱贫攻坚领域。围绕“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进一步做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及时公开扶贫政策,扶贫规划,扶贫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检查验收结果等信息,向特定区域特定群体公开贫困识别、贫困退出、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帮扶责任人、扶贫成效等信息。(省扶贫办牵头负责)
  (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依法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省民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教育领域。重点做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公开。紧扣利益关系直接、现实矛盾突出的事项,重点公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资助标准、申请程序和实施情况等信息。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政策、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报告和验收评估反馈等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开。推动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公开。(省教育厅牵头负责)
  (四)基本医疗卫生领域。围绕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国家免疫规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及防控等做好公开工作。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5小时内通过省卫生计生委网站进行发布,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农村、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大力开展健康促进医院、学校、社区等健康素养促进行动,结合重要节日、纪念日开展健康科普教育,提供健康服务。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健康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工作。探索利用信息公开手段加强卫生监督。(省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深化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完善推广企业“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违法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和涉案产品相关信息。(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负责)
  (五)环境保护领域。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等信息的公开工作。依法重点公开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政策措施、实施效果,污染源监测及减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保护督察及执法监管、环境信访及应急处理等信息。及时发布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舆情引导等工作。严格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灾害事故救援领域。准确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预警防范等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省政府应急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监局、省畜牧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辽宁煤监局、民航东北管理局、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及时发布灾害救助需求信息,做好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总体数量、使用情况,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等信息的公开工作。(省民政厅牵头负责)
  (七)公共文化体育领域。推进公共文化体育的服务保障政策、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设施建设和使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目录、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公开。公开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公益性体育赛事和活动、受捐款物管理使用等情况。(省文化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四、完善保障措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市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相关领域信息公开具体措施。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梳理细化本部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应当公开的事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和程序,于2018年8月底前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环保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与国家有关部委主动对接,建立完善本部门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或办法。
  (二)强化平台建设。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于2018年10月底前在本地区、本部门网站设立专栏集中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归集展示所监管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信息。通过省、市政府公报刊登本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标准文本。稳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共享和数据开放。灵活运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公告栏、宣传手册、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定向发布,精准推送,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确保人民群众看得到、看得懂。
  (三)开展考核评估。省、市政府要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开展对所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评估工作,公开评估结果。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员制度,强化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督问责。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上一篇:辽宁省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着力扩大 有效投资实施方案
下一篇:辽宁省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北京中政国宏社会经济咨询中心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国宏大厦23层

邮政编码:100038

开户银行:北京建行万丰支行

银行账号:1100 1042 4000 5300 6848

联系电话:010-65067990  65067996

图文传真:010-65067996

单位信箱:vip@chinagdp.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