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经信科技[2012]76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规范我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与管理,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推动全省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特制定《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与管理办法
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与管理,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的作用,推动全省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提升我省产业技术水平。根据《辽宁省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规定》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协调互动机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地税局等部门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企业年度销售收入总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比例、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七)已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年以上。
第六条 企业两年内(自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
(一)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处理。
(二)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三)已被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地方企业向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
(二)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同级财政局、地税局等。
(三)中央和省直属企业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地税局等。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五)依据初评结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组织专家组,通过答辩会形式对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水平和创新能力进行评审。专家组建议实地核查的要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依据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专家组评审意见、现场核查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以公告形式发布认定结果。
第八条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受理申请截止日期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布。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依托。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十二条 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经费由本企业提供,在主要服务于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省和其它企业和部门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和创新水平。鼓励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任务和职能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的规划和计划。
(二)超前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与设备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
(三)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全球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六)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内外的推广应用,对企业内其它研究开发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技术中心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社会科技力量开展共建技术分中心、产业技术联盟等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四章 评 价
第十五条 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已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上报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省直企业按属地化管理)。评价材料包括:《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数据初审。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5月15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一式一份,附电子文档)。
(三)数据核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电话核实、实地核查和召开核查会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不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
4、提供虚假评价材料;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省组织的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正常活动,一个年度内超过三次的;
6、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比例、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八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评价材料上报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五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九条 已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书面报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是否保留。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业务领域不同的下属公司,原则上只认定集团公司占主导业务的下属公司技术中心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应予撤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的;
(二)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
(三)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消亡的;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调整与撤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与当年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一并公布。
第六章 管理与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不含65分)至60分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给予警告,由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统一组织,择优推荐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以已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为主体,积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重点,鼓励企业进行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发,加强产学研联合,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参观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中心建设力度,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通过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对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支持,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企业技术中心专项的筛选按照《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发布的《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与评价办法》(辽经贸发[2000]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