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绥中、昌图县)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第38号公告)精神,更加有效地指导各市积极有序开展承接产业转移相关工作,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我委拟进一步细化辽宁省产业转移指导目录,现将《辽宁省优先承接发展的产业对接表》(见附件1)发给你们,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请各地区按照“十二五”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总体思路,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确定本地区产业发展定位、产业发展方向和发展布局,依托工业园区,立足比较优势,合理确定优先承接转移的重点产业,实现我省产业梯度转移和错位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二、表中优先承接发展产业目录是国家《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中规定的辽宁省优先承接发展的产业,各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近两年来国家出台的产业政策做适当修改和补充(不能添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和淘汰类条目),并说明理由。
三、表中拟承接的工业园区名称要求填写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见附件2)。目录中没有承接单位的项目将从目录中删除。该工业园区的基本情况请一并报送,要充分说明该工业园区存在的优势、有利条件。
四、表中拟承接的主要项目是指结合地方产业基础和发展规划,围绕优先承接发展的产业内容,筹划拟承接重点项目。项目内容(包括承接和转出项目)和联系人请一并报送,我们将在国家产业转移信息服务平台上予以发布。
五、表中支持政策是指地方现有的扶持产业转移的政策及拟出台的政策。辽宁省优先承接发展的产业对接指导目录正式出台后,我们将商请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制定财税、投资、规划、土地、环保、信贷以及其他政策时,对各地提出的重点发展产业和重点项目,在政策上予以重点支持。
请各市将负责此项工作的处室和联络人于5月20日前反馈我委,并于7月31日前将以上相关材料报送我委(产业政策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