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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5-08-12 17:02:49
各市(绥中、昌图县)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指导和规范各地做好钢铁(炼钢、炼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工作,工信部制定了《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和《关于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建项目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327号)文件,现转发你们。为做好我省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企业申请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登记、新(改、扩)建和在建项目等量减量置换、实施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工作,按属地化原则,由各市经信委受理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经省经信委确认后报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申请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登记需提交材料
(一)所在市经信委审查申请文件
(二)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登记表(见附件一)
(三)企业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淘汰主体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核定产能、拆除时间)、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证、生产许可证、淘汰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环保审批验收文件
三、申请新(改、扩)建、在建项目的等量减量置换需提交材料
(一)所在市经信委审查申请文件
(二)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的企业产能置换方案核实确认意见表(见附件二、附件三)
(三)企业产能置换方案
1、新建、改建、扩建或在建项目企业基本情况、拟建或在建的主体设备和产能情况。
2、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淘汰主体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核定产能、拆除时间)、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证、生产许可证、淘汰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环保审批验收文件。
3、若企业产能置换指标通过交易获得,需提交以下材料:
通过市内交易获得的产能置换指标,需提供供需双方签署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协议、供需双方股东会决议、企业所在市人民政府同意出让意见及市经信委完成交易的确认意见;
通过省内交易获得的产能置换指标,需提供供需双方签署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协议、供需双方股东会决议、指标出让方市人民政府同意出让意见及供需双方市经信委完成交易的确认意见;
通过跨省交易获得的产能置换指标,需提供供需双方签署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协议、供需双方股东会决议、指标出让方省人民政府同意出让意见及出让方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完成交易的确认意见。
四、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的内涵
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是指对钢铁(炼钢、炼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的新(改、扩)建和在建项目实施等量和减量置换,即淘汰等于或大于该建设项目产能数量的落后或过剩产能。其中在建项目是在《国家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发改产业[2013]892号)印发前,未经国家核准的在建项目。
五、置换新(改、扩)建项目和置换在建项目产能的要求
用于置换新(改、扩)建项目的产能必须是2013年度及以后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淘汰项目产能数量依照产能换算表核定。
用于置换在建项目的产能可以是2011~2013年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且已经淘汰的落后和过剩产能,产能数量依照公告核定;也可以是2014年度及以后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产能数量依照产能换算表核定。
六、用于产能置换交易指标的规定
(一)用于置换新(改、扩)建项目和在建项目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可以通过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取得。产能置换交易指标是指2013年度及以后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淘汰的落后和过剩产能。用于出让的产能置换交易指标信息需在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供需信息平台发布。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实施前,淘汰的落后和过剩产能生产装置必须予以拆除,并按规定程序确认。
(二)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和交易。2011~2012年度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已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其产能指标不能用于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七、高度重视部分行业产能置换工作
请各市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加强与发改、国土、环保等部门沟通和衔接,认真组织企业科学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做好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登记、新(改、扩)建和在建项目等量减量置换、实施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的申报工作(一式三份附电子版)。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审核把关,确保项目真实、产能合理,明确淘汰期限。同时,做好置换方案核实确认和监督落实等工作。
各市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和贯彻落实,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一: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登记表
附件二: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置换方案核实确认意见表
附件三:未经国家核准的在建项目产能置换方案核实确认意见表
联系人及电话:省经信委产业政策处
               李庆伟  高超   86895724 / 86894192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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