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0月1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5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予以公布,并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办法》共七章,四十三条规定,分别就业余无线电台的界定、设台审批管理制度、业余无线电台的使用规范、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制度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制度等主要内容进行了规范。
目前,我国主要依据原国家体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82年发布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和1992年发布的《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对业余无线电台进行管理。而这两个文件由于制定较早,其设立的无线电运动协会受理和预审核业余无线电台设置申请的制度已经不适应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工作需求,需要进行调整。
《办法》称,业余无线电台的通信对象应当限于业余无线电台,但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和非业余无线电台通信,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其通信内容应当限于与抢险救灾直接相关的紧急事务或者应急救援相关部门交办的任务。
《办法》规定了设台审批条件和程序,即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按照《办法》规定向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相关书面申请材料,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同时,为了便于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办法》设定了审批委托制度,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部分跨省通信或者通信涉及境外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审批。
此外,《办法》禁止盗用、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与此同时,允许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其电台执照被注销后一年内在其他省份设置业余无线电台时申请使用原呼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法司巡视员李国斌表示,《办法》的出台,不仅理顺了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体制,明确了业余无线电台设台审批条件、程序和使用规则,而且能够引导和促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依法开展业余无线电活动,推动中国业余无线电事业的良性发展。